南昌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修订)
2017-06-13 作者:张卫燕 来源: 浏览次数:0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精神,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如下认定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本办法采取由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评审,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评定。
四、为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
(1)学校成立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主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并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工办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为单位,公开透明选举产生学生代表成立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本班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5%。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班级评议小组接受辅导员指导。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将参照南昌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设置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点考虑列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1.孤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
2.父母双方残疾、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单亲家庭、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
3.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保障,难以维持基本生活;
4.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5.其它情况,有民政部门证明,且经学生资助中心核查认可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有吸烟、酗酒、赌博行为;
2.有超过其他普通同学的过高消费行为,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不在学校学生宿舍住宿的;
5.经常出入娱乐场所等的;
6.在校学习期间经常在餐馆、酒店就餐而不在学校食堂正常就餐的;
7.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8.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学习成绩较差的;
9.恶意拖欠学费的;
10.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其本人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或出具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的贫困证明。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南昌工学院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贫困证明。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班级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南昌工学院家庭经济贫困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评议小组成员由班级公开选举产生,由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共同组成,评议小组人员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25%,组长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辅导员负责指导班级评议小组开展工作。
3.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排名在前10%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贫困民主评议排名在前11-30%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贫困民主评议排名在30%后,可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在班级范围内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学院评审小组认真审核,并召开评审会议,讨论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5.学院评审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各学院每学年要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的方式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对其严肃处理。(张卫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