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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9-10-23 作者:黄然 来源: 浏览次数:0

(学工处发布于2016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赣政发〔2007〕20号)和《江西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赣财教〔2007〕9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均由省级财政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均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统一分配。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坚持等额评审,公开、公平、公正,由本人申请、班级评议、二级学院评审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主体资格是“家庭经济困难”和“品学兼优”: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含已解除处分满半年人员);

(1)评定期间没有补考挂科记录;

(2)评定期间综合素质测评应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20%,

(3)评定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30%,若在校期间有挂科记录,评定期间学习成绩排名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居前10%。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我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总人数,按照各二级学院符合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学生数比例,提出各二级学院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管理,二级学院具体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的规定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学校公布评选条件和名额,各学院各班级进行宣传。

2.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受理班级候选人的评议。评议小组成员由班级公开选举产生,由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共同组成,评议小组人员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25%,组长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辅导员负责指导班级评议小组开展工作。

3.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规定,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提交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1500字),并填写《江西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材料提交给班级评议小组组长。

4.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贫困材料、学习情况、综合表现等情况进行评议,并投票决定候选人。

5.候选人名单在班级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评审小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由分管资助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师、辅导员代表共同组成。

6.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根据班级评议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召开学院评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贫困等级和生活表现再次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学生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8.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最终候选人。

9.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批准后,由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候选人逐级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省资助中心指定银行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资助的学生账户。在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之前,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中途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发放资格随之取消。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级学院保障监督渠道畅通,设置并在所有班级公布举报方式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将对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获得资助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奖励资金用于非学生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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