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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9-10-23 作者:黄然 来源: 浏览次数:0

(学工处发布于2016年6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7】20号)精神,激励我校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学生设立的荣誉最高国家级奖项,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体要求如下:

(1)在校期间没有补考挂科记录;

(2)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见教育部《国家奖学金评选说明》;

(4)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30%,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省教育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准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将国家奖学金和预算下达给省属高校和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给高校。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提出我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评选流程

1、学校公布评选条件和名额,各学院各班级进行宣传。

2、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受理班级候选人的评议。评议小组成员由班级公开选举产生,由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共同组成,评议小组人员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25%,组长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辅导员负责指导班级评议小组开展工作。

3、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规定,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2000字),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材料提交给班级评议小组组长。

4、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学习情况、综合表现进行评议,并投票决定候选人。

5、候选人在班级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评审小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由分管资助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师、辅导员代表共同组成。

6、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根据班级评议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召开学院评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等材料再次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学生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8、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投票确定最终候选人。

9、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批准后,由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候选人逐级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按照省资助中心的布置,按时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国家奖学金发放之前,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中途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发放资格随之取消。

第十一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教育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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