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2017-03-01 作者:张卫燕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和《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09]17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在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的监督指导下,学校统一领导我校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学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中心贷款管理办法,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本息的回收;负责建立全校贫困学生档案数据库和本校贷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负责统计并向省资助办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负责办理学校领导及省资助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摸底调查,建立动态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档案,协助资助中心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数据库。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均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五)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10)其他贫困家庭。
第八条 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到村(居)委会、乡镇政府或县民政局签字盖章,然后持有关证件(本人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身份证、户口、高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证明家庭贫困的原始证件等)向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审核录入贷款学生相关信息,签订贷款合同,出具合同回执单;同时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
(三)学生持贷款合同和合同回执单到高校报到,高校进行现场确认(网上确认),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将高校盖章确认的纸质合同回执单寄回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录入省外高校学生回执,将学生申请表和省外高校学生回执单原件上报省开行,省开行将贷款金额由邮政储蓄银行直接拨付到学校账户,剩余资金划入学生个人帐户,用于学生生活费用。
(五)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
(六)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经办银行委托负责催还贷款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变更
第九条 贷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原则上保持不变。中途要求中止贷款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中止贷款发放。
第十条 贷款期间,学生出国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手续;学生转学的,必须由学校、原经办银行、转入学校及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校要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后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和学校有关规定,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用途和额度。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需求确定。当贷款金额高于学费和住宿费需求时,剩余部分可用于学生生活费。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年限(在校生按学制剩余年限)最长加10年确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正常学制毕业后满两年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和利息。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由借款人自付利息。
第六章 贷款的贴息及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财政贴息。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外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负担50%、省财政负担25%、高校负责25%。
第十七条 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中央和省财政负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江西省资助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1日前向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及时足额划拨。生源地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开发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生源地贷款损失。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和计息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月15日、7月15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的管理,配合开发银行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确保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信息资料真实、完整、安全。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时,资助办组织学生与开发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学校应将贷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地址等函告开发银行;贷款学生应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向贷款人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动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实行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文:信息发布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