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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学院学生申诉的处理办法 (发布于2017年7月)

2022-11-11 作者:xgc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促使学校依法行使职权,依法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的下列处理、处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违规、违纪处分;

(三)退学处理;

(四)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第四条 学生申诉应遵循实事求是、有法有据、诚实明理的原则。

第五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公正合法、有错必纠、准确恰当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处理的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南昌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受理学生申诉的常设机构,负责学生申诉案件的复查处理工作。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行政督察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申诉日常事务。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11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鉴于申诉回避机制,每起申诉事件具体执行委员由学校发文委任。

学校相关负责人1人,由常务副校长作为常任委员,担任主任;

职能部门代表3人,由学工处、团委和教务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

教师代表3人,由法律专业教研室、思想政治教育教研室骨干担任常任委员,随机选举1名非申诉人所在学院的辅导员担任临时委员;

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1人,担任常任委员;

学生代表3人,从学生会干部中产生。每起申诉被受理后,由团委提供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随机抽取方式选定3人担任临时委员。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就学生申诉的事实、证据、处理程序和适用法纪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申诉人所在学院的师生;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申诉人的近亲属;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

(五)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本条规定适用于处理学生申诉的听证活动。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谨审慎,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有责任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调查处理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逾期申诉的,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外,不予受理。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事由错过申诉期限的,应当在障碍消失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说明事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可视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受处理的学生本人,若学生因故不能亲自申述,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和参与申诉。每个学生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代理申诉。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应当向申诉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申诉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且书面形式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诉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超过申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三)对已经作出复查结论的同一事项重复申诉;

(四)申诉事项已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司法机关起诉;

(五)已撤回申诉,又无正当理由再申诉;

(六)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时,须递交申诉书和有关证据。申诉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院系、班级、专业、学号、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诉求;

(三)支持申诉人诉求的事实、证据和理由;

(四)申诉人签名及申诉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在3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原处理部门。

原处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包括原处理的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回复。

第十九条 申诉审理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实行书面审理的,也应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查证。审理不服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其中学生代表不得少于2名)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委员的同意方为有效。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和方式复查原处理决定:

(一)提取原处理形成的全部材料,依据政策法纪予以审查;

(二)对申诉人进行询问查证,听取其申辩;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说明;

(四)对申诉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查证;

(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要求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六)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作出复查决定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应当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复查决定。在讨论时如果委员意见不一致,应实行投票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证据不足的,通知原处理部门做补充调查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错误或明显不当应予纠正的,作出变更原处理的决定或提出变更建议。其中:对应当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应当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或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行文,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束后,应当制作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机关的名称,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复查决定;

(六)复查决定的日期。

(七)申诉人不服复查决定时向主管机关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复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并抄报相关部门。送达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申诉人下落不明或以上方式不能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不得因学生申诉而加重对学生的处理。在学生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在申诉被受理期间应暂停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诉人对申诉复查决定或新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复查决定书或新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书面申诉。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予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济赔偿。

第三十条 原处理部门处理错误,且不按复查决定予以纠正,或者对申诉学生打击报复的,学校依纪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依纪追究其责任;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经济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昌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篇:南昌工学院班集体建设考核细则 (学工处发布于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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