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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学工处修订于2019年1月1日)

2022-11-11 作者:xgc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在学校的组织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必须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专门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科级),归属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办公室为勤工助学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管理和组织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勤工助学政策;

(二)监督二级学单位落实勤工助学政策;

(三)确定勤工助学中心资金的使用方法;

(四)协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五)调解处理因勤工助学活动产生的各种纠纷,维护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正当权益;

(六)努力拓宽勤工助学渠道,积极开辟勤工助学岗位;

(七)安排学生的勤工助学岗位;

(八)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三章  参与对象

第八条  勤工助学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优先考虑贫困建档学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勤工助学遵守按需设岗。各单位所设岗位必须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而设定,具体工作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不得设虚岗、领空饷。学生自愿选择意向岗位,岗位根据需求择优录取。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依据岗位管理归属,分别设置A、B两类岗,A类岗指由职能部门设置的岗位,由学工处负责招聘,B类岗位由二级学院设置的岗位,由二级学院自行负责招聘。

根据岗位工作的性质,可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不同岗位每月工时长短和工作辛劳度计酬。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要妥善处理学生的工学矛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对符合参加勤工助学条件者,如果不服从学院统一安排,不愿意从事勤工助学劳动,原则上应取消其接受资助的资格。

第五章  薪金发放

第十三条  各用工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管理,按照岗位要求安排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各用工部门根据录用学生的实际情况做好考勤工作,A类岗位由学工处造表交财务处发放学生勤工助学薪金,B类岗位由二级学院造表交财务处发放学生勤工助学薪金,严禁现金发放。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设置专项勤工助学费用,严禁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勤工助学费用,确保经费及时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六章  档案管理及奖励

第十五条  为规范勤工助学工作,反映工作真实情况,为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开展好勤工助学活动,各学院及时整理并保存勤工助学档案(学生申请勤工助学表、勤工助学考勤表、勤工助学工资发放表等)5年及以上。

第十六条   在每学年结束前一个月(5月中下旬),由用工单位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推荐优秀工作者,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给予统一表彰。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其目的是使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具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重点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特别是特困生在院期间的经济问题得到一定的改善,以完成学业。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勤工助学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勤工助学的经费来源主要为自筹解决,其来源渠道为:

(一)学校每年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二)通过组织学生参加勤工助学获得相应的报酬;

(三)从预算收入以外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

(四)勤工助学中心通过开展提供服务获取经费;

(五)社会赞助的各项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上一篇:南昌工学院突出贡献的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于2015年,2022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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