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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学院突出贡献的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于2015年,2022年7月修订)

2022-11-11 作者:xgc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应用转型发展需要,实现“政治合格、身心健康、理论到位、技能实在”的培养目标,发挥奖励的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全体在册学生。

第四条  凡在学校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科技创新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等方面取得重大成绩(荣誉)或重大社会影响,均可视为突出贡献,并予以奖励。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五条  精神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发文表彰、记功、记大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第六条  物质奖励分为九等:一等3000元、二等2500元、三等2000元、四等1500元、五等1200元、六等900元、七等700元、八等500元和九等300元。

第七条  奖励采用即时申报,集中批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学生根据在个人作出贡献或获得荣誉一个月内,填写《南昌工学院突出贡献学生奖励审批表》,经所在学院(或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学工处统一收集,在每年9-10月份由评审领导小组对上一学年的各类奖励进行认定。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工处负责人和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

第八条  竞赛级别界定如下:

1.全国性竞赛:指由国家或部级行政单位(如教育部、体育总局、团中央等)主办,面向全国的各类竞赛。

2.省级竞赛:含全国性竞赛分赛区的比赛、分大区举行的行业性竞赛、由省政府或厅级行政单位(如教育厅、劳动厅、体育局、团省委等)主办的竞赛、挂靠在部级行政单位的一级协会主办的竞赛;

3.市局级竞赛:指由市局相关部门(如市教育局、市体委、市局团委等)主办,或挂靠在厅局单位的二级协会主办的各类竞赛;

4.其他未提及的竞赛,根据其比赛性质及等级,参考现有比赛等级给予等级,经评委会商议决定给予等级认定;其中参考表中赛事最高等级只对应最高级别,对未达到最高等级,依据级别顺序递减。

第九条  奖励标准

1.国家级荣誉:获得国家级评优评先类和竞赛类奖项的,视情况授予一、二、三等奖励;

2.省级竞赛奖励:获得省级评优评先类和竞赛类奖项的,视情况授予四、五、六等奖励;

3.市局级竞赛奖励:获得市局级评优评先类和竞赛类奖项的,视情况授予七、八、九等奖励;

4.获得团体荣誉的,团队总奖励金额=对应等级金额×有效人数×系数0.7,具体个人奖励金额由组织单位根据参赛选手贡献值确定。例:大学生篮球比赛9人参赛获得三等奖,有效人数为5人,系数为0.7,总奖励金额=1000×5×0.7=3500元。未明文规定参赛人数的默认为1人可独立完成,有效人数为1人,系数为1。

第三章  思想政治

第十条  为鼓励学生做一个爱国守法、政治合格、高尚情操的大学生,对于在思想政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

1.敢于揭露和打击犯罪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为学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争得荣誉或作出贡献的;

2.在犯罪分子侵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在抢险救灾及其他场合中和协助政法机关侦破重大案件和抓获犯罪分子时,奋不顾身见义勇为的;

3.对于拾到他人重要证件、贵重物品和大额金钱能及时归还的拾金不昧者;

4.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在社会取得重大影响的志愿者。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方面的奖励按贡献大小,分别授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具体等级由评审委员会评议确定,报校长办公会(校长)批准。

第四章  素质教育

第十二条  为鼓励学生在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对于在文体竞赛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

1.对参加国家级和省级文学、美术、书法、摄影、声乐、舞蹈等方面的活动,并在比赛中获得奖励者;

2.对参加国家级和省级体育竞赛中获得名次者;

3.对综合素质优秀,荣获国家级和省级各类荣誉称号者,如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党员等。

第十三条  对于获得各类荣誉或竞赛名次的学生不另行发文表彰,物质奖励按照荣誉等级和比赛名次,由评审委员会评议确定,报校长办公会(校长)批准。

第五章  科技创新

第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适应学校应用能力培养的转型发展,提高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对于在学科竞赛、科研专利和创业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

1.对参加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机械创新设计竞赛、高等数学竞赛、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计算机绘图竞赛、创业计划竞赛、课外科技作品等学科竞赛中获奖者;

2.对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文或著作所给予的奖励;

3.对以学校名义申请并获得专利者;

4.对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名次者;

5.对以我校学生身份进行创业,并取得一定社会影响者。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方面的奖励按荣誉等级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分别授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奖励具体等级由评审委员会评议确定,报校长办公会(校长)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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