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学工处修订于2019年7月1日)
2022-11-11 作者:xgc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赣政发〔2007〕20号)和《江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赣财教〔2007〕98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均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高校本专科学生人数的一定比例,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统一分配。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等额评审,公开、公平、公正,由本人申请、班级评议、二级学院评审、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等44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200元。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国家助学金主体资格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的我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总人数,资助中心按照各学院学生总数和贫困学生比例两个指标,提出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管理,各学院具体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时间及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评审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的规定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资助条件中明确规定,国家助学金申请人要求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故而在评选国家助学金之前,贫困学生等级认定工作一定要在前期完成。
1.学校公布评选条件和名额,各学院各班级进行宣传。
2.班级成立评议小组,受理班级候选人的评议。评议小组成员由班级公开选举产生,由学生干部和普通学生共同组成,评议小组人员数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25%,组长由小组成员选举产生。班级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辅导员负责指导班级评议小组开展工作。
3.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规定,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事迹材料(不少于1000字),并填写《南昌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材料提交给班级评议小组组长。
4.班级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评议,并投票决定候选人名单及等级。
5.候选人名单在班级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评审小组。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师、辅导员代表共同组成。
6.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根据班级评议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召开学院评审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7.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贫困等级和生活表现再次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学生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8.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最终候选人。
9.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批准后,由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候选人逐级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省资助中心指定银行发放,国家助学金分两次(秋季、春季)划入获资助的学生账户。在国家助学金发放之前,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中途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发放资格随之取消。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级学院保障监督渠道畅通,在班级公布举报热线。
第十五条 学校将对各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评审过程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评审年度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评审资格或收回已发放的资助资金:
(一)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获得资助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将奖励资金用于非正常消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