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学工处修订于2019年7月)
2022-11-11 作者:xgcadmin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的精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以上级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办法中的学生指我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8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七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依据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十一条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十二条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三条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五条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 认定机构和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科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等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辅导员、班主任不担任评议小组组长。学生代表由公开选举产生,遵循回避机制,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5%。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认定一次(秋季)。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二级提出认定申请,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其进行认定并报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提前告知。通过新生入学须知、主题班会、微信、电话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申请表》,其中:第1至7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第8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不得强制学生到当地政府、学校、民政等部门办理贫困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班级评议。第1-7类贫困学生无需班级评议,应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8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
我校贫困学生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的学生人数约占班级总人数的10%、20%和不限,第1-7类贫困学生较多的班级除外。三个档次的学生评议要分档逐批表决通过,并在班级范围内公示1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认定。学院根据班级评议的情况,核对上级下发贫困数据是否存在漏报漏评,核查班级评议推荐的贫困学生情况属实,可以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查无误后以适当方式、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内容有序号、学院、班级代码、姓名、学号、贫困等级、举报方式和公示时间。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评审小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评审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复核公示。各二级学院将本学院评审和公示无异议的贫困学生信息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建档备案。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并统一建档。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进行存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和班级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将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告知学校。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