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2019-10-23 作者:黄然 来源: 浏览次数:0
(发布于2017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严肃校风校纪,营造和谐平安校园,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贯彻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根据性质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在处分过程中要履行调查制度、告知制度、听证制度、送达制度和申述制度。
第二章 处分等级
第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通报批评分为下列两种:
(一)二级学院通报批评;
(二)全校通报批评。
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除开除学籍外,其他四类纪律处分分别设置期限,受处分的学生,在期限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者,可提前申请解除;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者,给予延长处分期限。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严重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1.酗酒并因此扰乱公共秩序,或借酒滋事,影响恶劣的;
2.违反学校规定,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50学时的;
3.未经批准,组织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4.宿舍留宿涉案、涉恐等公安机关监控的外来人员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1.殴打或策划殴打他人致使对方受伤,伤势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以上的;
2.参与校内外群体性斗殴事件的主要人员或情节严重者;
3.蓄意破坏他人或公共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鼓动闹事,破坏公共秩序,扰乱教学秩序,但认错态度较好,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一次性偷盗现金或偷盗财物折价500—800元的;
(三)在营业性场所有陪舞、陪唱、陪酒行为,影响极坏的;
(四)使用明火,私拉电线或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及其他电热器具等造成火灾事故的;
(五)聚众赌博或以麻将、扑克牌、游戏机及其它赌具进行赌博,情节严重的;
(六)动手打人或持器械打人,情节恶劣的和唆使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者,或使他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乙级的,及对检举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七)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谎报险情、传播淫秽资源或病毒程序,未构成治安处罚,但有一定影响的;
(八)伪造成绩单和其他各类证件的;
(九)一学期累计旷课达40学时的;
(十)酗酒达到严重醉酒程度或借酒滋事,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
(十一)恶意破坏公物,造成学院财产损失500—800元之间者;
(十二)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的;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瞒报、不报的;
(十三)考试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
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考试材料者;
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3.相互交换试卷、答卷、演算纸者;
4.在校级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者;
6.以涂改等方式将他人答卷占为己有者;
(十四)违反学院其他纪律,情节较重的。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的;
(二)参与赌博二次以上的;
(三)一次性偷盗现金或财物折价300—500元的;
(四)恶意破坏,造成学校财产损失300—500元之间的;
(五)参与打架,造成对方受轻微伤乙级以下的;
(六)为各类违纪行为或违纪人员提供伪证的;
(七)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开宿舍在校内外居住的;
(八)宿舍留宿外来人员瞒报、不报的或不及时报告的;宿舍留宿本校学生的;
(九)有侮辱师长行为,影响较坏的;
(十)一学期累计旷课达30学时的;
(十一)使用明火、私拉电线或使用违章电器等(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暖器、热得快)造成火灾,造成火警的;
(十二)有意撕毁学校张贴布告、通知和宣传物品等情节严重者;
(十三)在给出警告处分并教育后,仍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或在校内开展宗教活动的;
(十四)考试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及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
2.借故外出在考场外翻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回考场后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者;
3.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用语言、手势或其他动作向他人传递考试内容信息,或者相互核对答案者;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考试材料者,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信息者;
6.计算机上机考试或其他实践环节考核中,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7.答卷答案雷同者;
(十五)在校内外有饮酒行为且已达到酗酒标准的;
(十六)违反学校其他纪律,影响较坏的。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次性偷盗现金或财物折价100—300元的;
(二)有侮辱师长行为的,在学生中造成影响的;
(三)打架或参与打架事件的;
(四)在各类评选评优活动中,伪造或谎报申报材料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
(六)考生擅自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的;
(七)违反学校考试纪律但未造成影响的;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九)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进出校园的;
(十)在教室、会场等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者;
(十一)宿舍留宿本校学生瞒报、不报、不及时报告的;
(十二)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并阻碍管理者;
(十三)在给出警告处分并教育后,仍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或在校内开展宗教活动的,或首次发现但态度恶劣者;
(十四)考试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
1.在考试过程中查看与考试无关的资料或者手机者;
2.用规定以外的笔、纸张,或者在答卷规定以外的位置书写个人信息等,或者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3.在考场或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5.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6.其他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事先在座位及周围或者身体等处书写与考试相关内容者;
8.在监考人员发卷过程中,交换A、B卷者;
9.在闭卷考试时翻看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者
(十五)在校内外有3次或以上饮酒行为但均未达到酗酒标准的;
(十六)违反学校其他纪律,影响较坏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有小偷小摸行为,一次性偷盗现金或偷盗财物折价100元以下的;
(二)破坏园林设施,毁坏树木的;
(三)在校园内随意燃放烟花、鞭炮或摔酒瓶等器皿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重复领取学生证或假报家庭住址取得火车票优待资格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
(六)在同一学期因考试而受到二次通报批评的;
(七)学生在寝室做饭、烧菜、饲养宠物或被发现使用违禁用电器的;
(八)经常攀爬学校围墙,劝阻无效的;
(九)开口骂人、行为粗野、不遵守作息制度或大声喧哗、播放音乐、弹奏乐器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和乱扔垃圾者;
(十)经教育后,仍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或在校内开展宗教活动的;
(十一)考试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
1.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3.私自传、接考试用品者;
4.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十二)在校内外有饮酒行为且态度恶劣的;
(十三)违反学校其他纪律,造成较坏影响但认错态度较好的。
第三章 减轻和从重处分
第十二条 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况: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三)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对违纪(或犯罪)事件处理有突出贡献的;
(四)由于他人威胁或者诱骗的;
(五)积极配合违纪调查和处理,并有贡献的;
(六)有真诚悔改和立功表现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重一级处分,同时具备多项条款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给予从重处分:
(一)有较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不承认错误,不交代事实或者作伪证的;
(三)在处理违纪事件中被发现曾违纪隐瞒未报或者未被发现,且情节恶劣的;
(四)教唆或者威胁、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违纪者事先有预谋、有策划或伙同他人共同违纪的;
(六)在接受违纪处理过程中,对学校和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恫吓、威胁的;
(七)在处理违纪事件过程中用钱财或者以其他形式私下解决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 违反学校纪律除给予处分以外还附加下列连带责任:
(一)损坏和破坏公共和私人物品的附加赔偿责任;
(二)打人致伤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医药费用等;
(三)因受纪律处分,在就业或者其他方面受到影响的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四)对其他本办法没有列举的有连带责任的行为,可按照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按照相似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十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调查处理,由院务会批准,学院行文,处理结果报学工处备案。
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供调查材料及处理建议,学工处提出核查意见,由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批准处理,学工处发文并存档。
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供调查材料,报学工处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学校发文并存档。
第十七条 凡学生涉及政治案件、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和其它涉外事件均由保卫处调查、了解并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期间,各二级学院和学工处必须紧密配合保卫处工作,共同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第十六条规定处分等级和权限处理。
凡学生涉及到学籍、考试,违反实验操作规程致使教学设备损坏等,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会同教务处及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后按第一条规定处分等级和权限处理。
第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所在班辅导员应当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陈述和申辩。拟被处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并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处分意见经批准签发后应统一行文,并以学校(院)规范性文件制作出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针对每个被处分的学生分别制定。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所属院部、年级、专业、学号等);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学生违纪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各二级学院在事发后5天内完成处理工作;留校察看处分,各二级学院在事发后6天内报送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学工处在收到材料后5天内将处理决定(通报)发至各学院。开除学籍处分的,各学院在事发后后7天内将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报送学工处,学工处在3天内进行复核,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党政办,待学校召开校长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处分决定(通报)下达后,学生处分决定书由被处分学生所属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要求签收,告知被处分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同时由学生所属院部通知学生家长。学生拒接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学生离校或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通过邮局挂号信件方式送达。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通过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利用学校奖惩布告栏、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二条 解除处分申请期限: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6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2.受到记过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9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处分决定书下发之日起,需经过满12个月的考核期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解除处分条件:
(一)申请解除处分者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改正错误的态度诚恳,每三个月认真撰写思想小结,主动向辅导员汇报思想。
2.在考核期间遵守校纪校规,不旷课、迟到,能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的各项活动。
(二)解除处分提前的条件
1.处分下发之后,获得一个省级荣誉或以学校名义发表一篇学术论文,可以缩短1个月的考核期,荣誉抵充的时长最多不超过原处分考核期的1/2;
2.因毕业或升学,截至到7月1日,考核实际时长+荣誉抵充的时长≥原规定的考核期1/2,可提前申请解除;
(三)下列情况不予解除处分:
1.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法规、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罚者;
2.凡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含已被解除处分)者;
3.毕业时未满足解除条件,当年不给予解除,来年可凭工作单位的表现证明再申请解除。
第二十四条 解除处分程序:
1.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满后,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昌工学院申请解除处分审批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接到解除处分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听取辅导员汇报受处分学生在考核期内的思想、现实表现和考核报告,审查相关材料,研究并决定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或建议。
3.解除处分遵循“谁处分、谁解除”的原则。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和辅导员推荐,由所在学院召开院务会讨论决定并发文,报学工处备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级和辅导员推荐,所在学院院务会讨论同意上报,学工处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报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批准,学工处发文并存档。
4.对于不符和要求的申请者,各决定单位需阐明原因,做出书面回复。学生可在3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但最多只允许申请两次。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解除后,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