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9-10-23 作者:黄然 来源: 浏览次数:0
(学工处修订于2018年7月1日)
为表彰优秀、鼓励先进,给我校学生树立典型榜样,全面贯彻十六字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学校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1.评选范围:当届全体本科、专科毕业生。
2.评选比例:毕业生总人数的5%。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格;关心集体,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2.学习勤奋,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成绩优异,在校期间各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在班级人数的30%之前;或者专科生参加专升本考试被录取的,本科生参加研究生考试被录取的;
3.在校期间曾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3次及以上的;
4.在校毕业德育答辩成绩在班级前20%;
5.积极参加各类体育活动,在校期间体育成绩良好;
6.树立正确的就业择业观,在就业过程中,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号召,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
三、评选办法及程序
1.传达部署。学工处下发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成立校级评审小组;各学院在认真学习传达评选通知及本办法的基础上,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院范围内的宣传,同时成立学院、班级两级评议小组;
2.个人申报。学生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向班级评议小组提交评审材料;
3.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评选条件,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选出候选人提交学院审核;
4.学院评审。学院评审小组按照评选比例、评选条件确定人员,并利用所辖宣传阵地及网络新媒体将名单公示三天,同时公布监督电话,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5.学工处审核。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撰写评审报告,将汇总表及评审报告一并报学工处审批备案,学工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审核,并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学院层面的材料整理归档;
6.学校审定表彰。学校评议小组根据各二级学院提交的材料,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则对当届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