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2019-10-23 作者:黄然 来源: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患有疾病或当兵入伍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相关证明,经学校审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二)当兵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向学校提交有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具体审查由各院(部)负责,对发现的问题由教务部门会同招生部门处理,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应当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试并得到相应的考试成绩,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由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学校思想品德建设标准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学生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采取百分制记录考核成绩。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需以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考核,考查课程可以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调查报告、学习笔记、课程论文、单元测验、案例分析、实践操作、课程设计、课堂讨论等形式进行考核。开课单位在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后,根据开设课程性质及特点确定课程考核形式,于每学期第一周汇总后报学校。
第十二条 考试时间视考核形式等情况而定,一般考试时间为60-120分钟。
第十三条 原则上课程考核应在课程教学结束后两周内完成,部分考查课程的考核可安排在课程教学的最后一周课内进行,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提倡任课教师对考核形式进行改革,鼓励任课教师根据各自课程特点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课程考核,加大过程性考核、多元化考核。任课教师须在课程教学开始第一周内提出考核形式改革申请,经开课单位批准并报学校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每门课程只可参加四次考试,即期末考试、补考、重修考试、毕业清考。
第十六条 凡修读必修课程的学生、经学校确认已选修课程的学生,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在学时、作业等方面达到了该课程的基本要求,并遵守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或经批准办理了进修旁听手续的学生,即获取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学生参加相应课程期末考试的资格:
(一)因缺课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合格者;
(二)因缺交平时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合格者;
(三)因其他原因,平时考核不合格者。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学生参加该课程补考的资格:
(四)因期末考试该课程缺考者;
(五)因期末考试该课程考试违纪舞弊者。
第十八条 因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第一至第三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程序为:在课程教学结束前的两周内,任课教师提出、开课单位作出决定,报学校批准后,转学生所在学院提前通知学生。
因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第四至第五项原因,取消学生补考资格的程序为:学校根据期末考试情况直接作出决定,在下学期第一周将取消补考学生名单下发学生所在学院并提前通知学生。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修读课程期末考试,需由本人在考试前一周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县级及其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报学校审批后方可缓考,否则,按缺考论处。学生缓考课程的考试,原则上随该课程的补考同时进行。
第二十条 因学业原因结业离校的结业生,在结业离校之后一年之内,通过自修未合格课程,可以申请学校给予一次考试(含答辩)机会。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结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结业生原所在学院审查,学校审批。结业生的考试由学校统一安排到下一年级的毕业清考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校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的,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可以修读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课程;学生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幕课等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取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课程学分认定办法,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并记入本人创新创业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业成绩单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严重的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为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一年级学生在第二学期可以提出申请,经学校统一考核,符合条件的可转入新专业进行培养。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二)在拟转入专业领域确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并有省级或市级等材料证明已取得相应业绩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有关规定,申请从本校转入外校,或从外校申请转入本校的,学校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学校召开专题会议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将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同意转出或同意接收函。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或可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1/3(含1/3)以上者;
(二)因本人创业,申请休学者;
(三)学生当兵入伍;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所在二级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学校批准后,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当兵入伍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次,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学年;因创业休学,经申请批准,修业年限一般可延长至6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学习待遇,休学时间从批准休学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校经补考或重修后累计仍有6门课程不及格者,专科学生在校经补考或重修后累计仍有8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本科学生在校经补考或重修后累计仍有9门课程不及格者,专科学生在校经补考或重修后累计仍有11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退学。
第三十四条 除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一般情况下在校时间(含休学)超过其学制两年未完成学业者;
(二)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两次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无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持续休学者;
(四)学生因患有疾病或者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根据有关规定,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经学校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生应在学校退学决定做出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其学制两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年内)可以申请返校参加课程毕业清考,达到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等证书需填写个人信息的,必须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